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沪应院科〔2010〕8号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奋发向上,成为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实践能力强的创新型高级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一般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励工作的原则是: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获奖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表现较好。
第五条 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有较强实践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
第六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和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1.优秀课程奖
2.优秀研究生奖
3.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4.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5.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八条 优秀课程奖评奖条件和比例
1.评奖条件
(1)课程奖学金在研究生入学后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评定,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累计平均成绩的排名从高到低进行评选。没有修满规定学分者不能参加评定。
(2)课程奖学金按以下公式计算累计平均成绩:
累计平均成绩=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60%+非学位课平均成绩*40%
注:加权平均成绩=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优秀课程奖共分三等,评选名额为可参加评审研究生人数的15%左右。
(2)评选工作于每年九月进行。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奖评奖条件和比例
1.评奖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
(3)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校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数的5%左右,市优秀研究生评选具体按团市委、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评选工作于每年九月进行。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评奖条件和比例
1.评奖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担任学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委干部的研究生。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
(3)学习成绩优良。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干部数的20%左右,市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具体按团市委、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评选工作于每年九月进行。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评奖条件和比例
1.评奖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在校期间至少获一次校奖励,一般是获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以上奖励。未受过任何处分。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同等条件下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优先考虑。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数的5%左右,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具体按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评选工作于每年三月份进行。
第十二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评奖条件和比例见《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交导师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分管研究生的教学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等组成评选工作小组,拟定获奖者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复核学院上报资料,报学校批准后,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各类市级先进从校级先进中评选产生,最终由团市委和市教委审批确定。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证书,全校通报表扬,将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奖金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发放。
第七章 其他说明
第十八条 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本评审条件者,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研究生 奖励 条例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6月25日印发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试行)
为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一、评选原则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二、评选标准
1、选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2、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一定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撰写规范;
4、学位论文研究成果水平较高,已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三、评选范围与比例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在上年度获得学位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中评选产生。硕士学位论文奖总获奖篇数控制在该年度授予硕士学位人数的3-5%。
四、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论文作者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报表》,并提交学位论文和有关佐证材料。
2、导师推荐。由导师根据申请者在校期间获得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成果、论文的创新点、论文评阅意见及答辩结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择优推荐。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推荐。召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审核导师意见和申报材料,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候选人名单,写出评审意见,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学院毕业生总数的5%,若无符合评选标准的论文,允许空缺。
4、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复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校外同行专家,对推荐侯选人的材料进行复审和评议,确定入选顺序,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复审通过的论文和相关材料逐篇评议,结合校外专家评阅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的,方可通过,再按照票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在评选名额内确定获奖者。
6、公示。入选的优秀学位论文名单,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在网上予以公示,30天为异议期。如发现参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者,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等。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严格保密。
7、公布。学校公布获奖者名单,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优秀论文名单。
五、评选时间
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4-5月进行,6月底前予以公示。
六、奖惩办法
1、我校参加全国和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原则上从校优秀学位论文中推荐。
2、对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具体
奖励标准如下:
a、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指导教师各奖励2000元。
b、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指导教师各奖励1000元。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额为限。
3、在申报、评审、奖励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认定,即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