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加强校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5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育教学,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求,鼓励行业、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企业”)积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构建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开展上海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实践基地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践基地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与能力,开展专业实践的场所。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使用上海市“十二五”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建设的实践基地。
第四条 实践基地由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共同管理,并遵循按需设立、规范管理、稳定有序、讲求实效、注重示范的建设管理原则。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高校按照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实践基地建设项目遴选,填写《上海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市教委组织专家对高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第六条 鼓励高校与上海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包括协作培养单位)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申报设立实践基地。
第七条 1个实践基地主要针对1种专业学位类别进行建设。
第八条 项目申报设立的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二)实践基地的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并具备研究生工作、生活、学习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同时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以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四)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五)能够长期稳定地规范、有效运作,保障专业实践培养质量。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高校与企业联合成立实践基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基地高校负责人、基地企业负责人、基地运行管理专员、基地信息管理专员。
(一)基地高校及企业负责人总体负责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
(二)基地运行管理专员具体负责实践基地日常运行、专业实践教学计划制定与实施、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管理、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联系等。
(三)基地信息管理专员具体负责实践基地的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市教委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
第十条 高校与企业根据所签协议,改善和添置实践基地有关设施设备,为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可向高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担任实践基地的兼职导师、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并为高校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开展交流合作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共同负责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须遵守实践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高校应认真总结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经验,注重经验交流及宣传推广,积极发挥实践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若实践基地无法继续正常运行,高校与企业应根据所签协议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四章 实践基地的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市教委对审核批准设立的实践基地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高校应为实践基地建设及日常运行筹措配套经费,以保证实践基地长期稳定、有效运行;同时高校应主动对接相关行业或所在区域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积极争取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等对实践基地的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由市教委给予的实践基地经费管理按照市教委《“十二五”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高校应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实践基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实践基地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实践基地建设2年后,须参加市教委组织的实践基地合格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整改。
(一)评估结论为“优秀”和“合格”的实践基地,可认定为“上海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市教委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二)评估结论为“整改”的实践基地,须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并参加下一年度的评估,若再次评估后仍未合格,市教委将适时公布该实践基地运行及评估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将对评估结论为“优秀”和“合格”的实践基地定期开展检查。未能通过检查的实践基地,将不再认定为“上海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