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助研助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13 浏览次数: 3509

 

一、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助学金是研究生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研究生通过兼任助理工作,获得助学金。助理工作包括: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本办法仅限于对助研助管工作的管理,助教工作另行出台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兼任助研、助管工作是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负责精神,有利于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激励机制,有利于缓解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协助各学院做好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和学生社区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党政机关等部门的行政辅助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助管岗位

助研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助研岗位有研究生导师自行设立。

第四条  各设岗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助理岗位的设置、申请,并于每年630日前报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设岗部门负责本部门助管人员的聘用和考核工作,并对研究生助管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三、人员聘用

第五条  参加助管、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较强的责任心,同时学有余力;参与助管、助研工作不得影响本人学习,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不能应聘助管、助研岗位。

第六条  助研、助管的聘期原则上为1学年。每名研究生只能申请一个助管或助教岗位,岗位聘用可以一岗多人。

第七条  助管的聘用时间为每年9月份,聘用过程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助管岗位,需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审查推荐。

第九条  设岗单位须与受聘研究生签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聘用研究生兼任助管、助研工作协议书》,并负责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条  受聘研究生须在岗工作满1个月,如有特殊原因可申请不再兼任助管、助研工作。解聘研究生需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由设岗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解聘。

五、助学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助学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将薪酬发放表报学生处,学生处初审后每月制表后交财务处,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学生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获得的助学金标准为:300400/月,硕士研究生导师可自主设置助研岗位,并提供助学金,助研助学金标准不少于200/月。

六、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3级研究生开始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