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13 浏览次数: 2771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注册研究生,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研究生。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可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1、特别困难档:

原则上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二,已申请办理认定当学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

2、一般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但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根据实际情况可认定为特别困难档。

三、认定原则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3、符合认定标准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1)孤儿;

2)烈士等优抚家庭子女;

四、认定机构

1、学校帮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认定工作的开展。

2、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主管)为组长、学院研究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院认定工作。

3、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由研究生辅导员任组长及占一定比例研究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研究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每年6月份进行在校研究生的困难复核工作;每年9月份进行研究生新生的困难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研究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随时向所在学院申请。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评议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开学报到一周之内,首次申请认定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辅导员提交认定所需材料;申请困难复核的学生请关注6月份学校发布的相关通知。

2、本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审核通过的,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改。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初审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上报信息并报学生帮困领导小组最终审核通过后,信息反馈各学院,同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研究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格。

2、各学院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于退学和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同学即不再列入帮困范围,终止对其的资助,并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研究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各学院应加强研究生的诚信教育,教育研究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5、各学院应当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七、其它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2、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