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 2015-04-28 浏览次数: 1154

2015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招生人数

我校2015年拟招收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240名,专业学位研究生70名(正式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批准数为准)。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3. 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2)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三、报名办法、时间、手续、地点等按国家和上海市统一规定

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上海市考生选择上海师范大学报考点。

应届本科毕业生预报名时间:2014925日-28  9点-22

网上报名时间:20141010319点-22

考生打印准考证时间:20141215日-122915

四、考生资格审查

学校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自行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研招网查询考试信息,下载打印准考证。学校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20141227日-28日。

(三)初试科目:四门

   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由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单位负责发出。

(四)复试

1. 复试时间及办法另行通知。

2. 对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加试。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六、体检

  考生复试时应按学校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七、录取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九、有关政策

(一)我校录取的考生助学金及奖学金全覆盖,其中硕士研究生可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及学业奖学金将达到16000/年(定向生除外)。另外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

(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优先复试、优先录取。

(三)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考生设立新生特别奖,最高奖金3000元。

(四)我校为硕士研究生设立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以及研究生发表高水平期刊论文奖励、三助助学金等。

(五)根据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文件要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硕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具体学费及资助情况按我校即将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学生入学后报销部分差旅。

(七)上海市近几年入沪户口打分政策中明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与沪外211院校同分。

十、联系方式

单位代码:10259                                                 
邮政编码:201418

单位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海泉路100            
学校主页:
http://www.sit.edu.cn/
联系部门: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部
               
部门主页:
http://gs.sit.edu.cn/
电子邮箱: yz10259@126.com                                
招办电话:02160873567(电话/传真)

 
注:以上报考须知若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今后颁布的规定有不符之处,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并以研究生招生网公布信息为准。